苏国税函[2008]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12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切实为个体纳税人提供简捷、便利的服务,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的要求,省国、地税局决定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08号      2008-5-1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切实为个体纳税人提供简捷、便利的服务,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的要求,省国、地税局决定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内涵和范围

  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是指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定额核定、停复业管理、申报征收、典型调查、税务检查、注销登记等税收征管工作。联合征管的范围是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从事个体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含无证户,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确定为南京市国税局、南京市地税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地税局、泰州市国税局、泰州市地税局、淮安市国税局、淮安市地税局、连云港市国税局、连云港市地税局。

  三、试点工作内容

  1、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及时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2、联合定额核定。一家税务机关接到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7]27号)的规定联合核定定额,共同公示。使用定额核定软件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应保持一致。公示结束,分别报上级核准后,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确定定额执行期,可以一并送达各自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并共同公布定额。个体工商户对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两家税务机关应共同确定答复内容并书面答复。个体工商户如申请行政复议,应分别向两家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3、联合停复业管理。在受理纳税人停业申请时,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共同办理,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两家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虚假停(歇)业的,要共同处理。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两家税务机关共同恢复对其正常的税收管理。个体工商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确定。

  4、联合申报征收。两家税务机关共同决定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定期定额户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必须经两家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执行。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一家税务机关填报两份《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受理的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一份。需要补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法缴纳。两家税务机关应共同决定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共同送达各自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5、联合委托代征。两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共同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税款,做到统一确定代征单位和代征对象、统一签订代征协议、统一培训代征人员、统一发放代征人员资格证书、统一颁发代征单位标识。两家税务机关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在委托代征期限内,如因税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改变等情况需要变更代征协议内容的,两家税务机关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修订代征协议。需要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签发《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时,两家税务机关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结清代征税款,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等有关资料。

  6、联合典型调查。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会同有关协税护税单位,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共同选择占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的定期定额户作为典型调查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也可以在统一分类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分别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合并汇总,信息共享。

  7、联合税务检查。两家税务机关可以共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涉税事项同步检查。检查中一家税务机关发现涉及双方均需处理的问题,应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联合处理。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联合开展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清理工作。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个体工商户,两家税务机关应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8、联合注销管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个体工商户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由受理的税务机关联合另一家税务机关共同办理。对双方都不需要补税、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共同签发注销通知书,完成联合注销工作。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在注销检查中发现问题,都应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双方都处理结束后共同签发注销通知书,完成联合注销工作。

  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拓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工作范围。

  四、试点工作运行机制

  1、纳税人资料报送和流转机制。原先个体工商户需要分别向两家税务关报送的资料,在实行联合征管后,条件允许的地区,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向一家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由接收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另一份资料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

  2、执法文书送达机制。原先两家税务机关分别向个体工商户送达的执法文书,在实行联合征管后,应分别制作签发,由一家税务机关负责送达。

  3、工作协商机制。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应共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4、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合署办公,提高个体联合征管的工作效率,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五、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的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至7月。在这一阶段要做好试点的调查研究和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可以先选择1-2个县(市、区)局开展试点。7月10日前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为2008年8月至10月,10月底之前,基本实现全省辖市范围内个体税收的联合征管。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分步实施的具体时间安排由试点单位确定。

  六、试点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个体管理制度的规定,推进个体工商户联合征收管理工作,在联合征管过程中,进一步简化个体税收征管流程,力求方便纳税人,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办税成本。

  2、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内外宣传,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与协税护税组织、委托代征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对个体管理人员的动员和培训。

  3、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制定联合征管的制度办法,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4、提升联合征管的信息化水平。目前,省国、地税局正在着手开发数据交换系统。系统上线前,各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试点期间内数据交换的信息化渠道和手段,提高个体联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5、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单位要密切跟踪个体联合征管工作运行情况,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年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对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作为试点单位的国、地税机关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联系配合,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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