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11]175号 2011-12-31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2012年1月1日自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一律暂免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原核定的票种和数量正常供应发票,除纳税人主动申请调整外,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进行调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切实解决发票领购、使用、验旧、缴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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