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203号 2008-11-19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的办理程序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受理的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受理的征收机关要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见附件)报市局财行处备案(二份),由市局再将相关信息转交给欠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所欠契税办理结果,填写在《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检查部门反馈意见栏内,并将其中一份返给受理的征收机关,另一份报送市局财行处备案。征收机关接到此表后,填写《契税确认单》(见附件)作为契税凭证传递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征收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为同一分局的,由征收机关“一体化窗口”填写《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二份),并转本局的检查部门将追缴所欠契税办理结果,填写在《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检查部门反馈意见栏内。此表一份返给“一体化窗口”,依此表填写《契税确认单》作为契税凭证传递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另一份报送市局财行处备案。 二、因客观原因转让方无法补缴税款需向市局备案的方式及时间 请受理的征收机关按上述要求,于每周四将《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报市局财行处备案。如征收机关调查说明栏中内容较多,可另附页说明。 附件: 2.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契税说明 3.契税确认单 沈阳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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