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9]208号 1999-09-13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局在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在征收率表中没有列举到的行业或新兴行业,请基层局调查测算后,报市局个体处,由市局下发执行。 三、个体建安企业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确定为2%,餐饮业、餐饮兼娱乐业、娱乐业除征收率表中列举的外,按以票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征收率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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