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1183刑初67号 柳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3
摘要:被告人柳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1183刑初67号

  发文日期:2021-04-27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1183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庆,男,1970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7815,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2019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二部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4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柳某庆为结算货款,在明知文安县季腾塑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季腾公司)与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通公司,该公司地址为句容市春城镇句茅路边东头山8号)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永恒(另案处理)以资金走账、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季腾公司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桓通公司使用,价税共计人民币2071050元,桓通公司使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非法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300921.87元。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柳某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庆案发后已将非法抵扣的税款全部退出。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柳某庆的供述;证人李永恒、侯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项发票、抵扣信息明细、记账、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承兑汇票、采购合同、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庆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柳某庆案发后退出全部税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改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俊

  人民陪审员  郭朝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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