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有力保障我省实施三个“一号改革工程”,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杭州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二、被杭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企业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依据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五、对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的自然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清理审查的申请,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松绑解困。 六、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消费活动的,经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八、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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