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27
摘要:《信用修复标准》规定了20种可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及修复标准,共包括14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6项直接判D级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和发布《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个体户信用办法》)。

  二、《个体户信用办法》主要内容

  《个体户信用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个体户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周期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D级、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以及衔接“首违不罚”制度。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权益保障》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和修复等事项,以及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适用原则。第六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七章《附则》明确《个体户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个体户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均指纳入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范围的纳税人,不包括其他类型纳税人。

  已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本办法的评价范围。

  (二)关于管理原则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四条明确对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和当期动态信用记录,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周期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根据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动态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每月采集。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记录、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四)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及扣分基础

  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信息。纳税人近36个月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36个月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五)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是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原则。

  (六)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当期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当月前连续12个月。纳税信用评价实行月度动态管理,税务机关每月对纳税人前12个月的纳税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评价,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提供历史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历史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税务机关对当年1-12月的纳税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结果。

  (七)关于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的情形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评价周期内如果有四种情形之一,则不参加本期的信用评价。第一项“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周期12个月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第二项“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周期12个月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第三项“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周期12个月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八)关于纳税信用M级的认定

  《个体户信用办法》十五条规定,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信用级别认定为M级: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12个月的纳税人;二是12个月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纳税人。

  (九)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三种情形。第一项“近12个月有被评为纳税信用D级记录的”,与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五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周期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二项“非正常原因近12个月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申报销项税额小于等于零的”,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第三项为“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

  (十)关于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10种可以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第一至第四项的逻辑是: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第二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另外,第一项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是与刑法衔接,第二项用“偷税”概念是与税收征管法衔接;明确偷税金额10万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线,一是参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纳税人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率。

  第八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评价周期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的。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力度。

  第九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与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防范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重新注册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指纳税人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

  第十项“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以下简称“税收‘黑名单’”)等情况。纳税人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其纳税信用自录入“黑名单”或被公布时被直接判为D级,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撤出的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十一)关于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和衔接“首违不罚”制度的情形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不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的情形,其中,第二项“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九条衔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十二)关于纳税人信用信息公开的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强调要“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特别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评分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十三)关于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动态调整

  纳税信用管理是一项为纳税人、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纳税人因《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按照《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补评和复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提供信用评价结果自我查询服务。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在两种情况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会发生动态调整:一是纳税人当期发生《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调整其当前周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二是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周期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具体为《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其相应评价周期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确认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结果后续不再影响下一评价周期。

  (十四)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按照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六章明确了不同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补评、复评、动态调整和修复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与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对应。

  (十五)关于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

  《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发布评价结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A级纳税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周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省税务局、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公布管辖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若在评价结果公布前,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结果不予公布。

  四、《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说明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制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时,同步设计了《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标内容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周期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个体工商户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个体工商户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个体户信用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周期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渠道中采集。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73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周期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周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2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二)关于评价方式

  周期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按照《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四条被直接判为M级,或因《个体户信用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被直接判为D级。

  (三)关于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周期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评价指标》按照《个体户信用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五、纳税信用修复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个体户信用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纳税信用修复事项,并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标准》)。

  (一)关于信用修复的定义和原则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遵循有限度修复的原则。

  (二)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信用修复标准》规定了20种可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及修复标准,共包括14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6项直接判D级情形。

  《信用修复标准》1-14项可修复事项,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12个月内、12个月后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纳税人发生此类失信行为已在周期评价结果发布前主动纠正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信用月度评分和周期评价时按照相应的标准自动计算修复加分分值;若纳税人在周期评价结果发布后才纠正的,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按照相应的标准重新调整信用评分和评价结果。

  对于《信用修复标准》第15项“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的情况,遵循越早纠正修复越有利的原则,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在被直接判为D级后的12个月前提出修复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如在直接判为D级的12个月之后再提出修复申请的,则需要核查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方可予以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对于《信用修复标准》第16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其他纳税户”和第17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其他纳税户”的情况,非正常户纳税人和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新注册登记的其他纳税户不再自动关联为D级,若此前已经关联为D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纳税人需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对于《信用修复标准》第18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12个月内提出修复申请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如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构成犯罪的除外)但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12个月后提出修复申请的,或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后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则需要核查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方可予以修复。该情况修复后不能评为A级。

  对于《信用修复标准》第19项“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情况,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对于《信用修复标准》第20项“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条件为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三)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修复指标调整将与相应扣分及直接判级指标一一对应。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周期评价中按相应的指标进行扣分。

  (四)关于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的关系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周期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税屋附件:1——7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3.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4.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5.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6.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7.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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