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把从银行贷入的款项全额转借给关联企业乙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公司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货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问题中的关联企业如果是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与下属的关系,同时符合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属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将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视为从事贷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如果收取的借款利息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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