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老板名下有A、B两个公司,A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B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从事石材加工业务,随着业务逐渐做大,王老板觉得个人独资企业风险有点大,于是2020年初改用B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从事石材开采、加工、销售业务,同时变更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到B公司名下。长期合作的客户对此并不知情,持续将货款转到A公司。王老板转念一想,A公司B公司不就是我的左右手嘛,收到哪个公司都是我的啦,而且B公司取得的成本票很少,所得税要交很多,如果把收入一部分分流到A公司,就能减轻B公司的所得税负担,过两年就把A公司注销掉,就没啥问题了。会计一听老板这么说,总觉得不对,有问题,但是不知道怎么反驳老板的观点。于是向我询问可以说服老板的方法。 胆大者可以把生意做大,当老板,可是胡来那是要付出代价的。 首先,用A公司持续收取营业款,意味着A公司还在持续经营中。但是行政审批手续都已经更换成了B公司,相当于A公司无证经营,会招来行政处罚;其次,A、B公司双主体运营过程中,谁是生产主体,假设B公司是生产主体,那么石材成品从B到A,再从A到客户发生了两次销售行为,两个环节都要交纳增值税;再者,给A公司分流营业收入,但是成本、费用都发生在B公司,导致收入成本错配,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全都是应纳税所得;最后,公司注销并不容易,而且注销后并不等于万事大吉,《税收征管法》规定恶意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发生案例中这种情况,建议不要心存侥幸,A公司收到客户货款,可以写个情况说明,及时转回B公司,在B公司申报交纳税款。A公司和B公司都是老板投资设立,但是A公司和B公司在法律上、税务上是独立的主体,不可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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