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住“补亏指标”做企业合并重组的税收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中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 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中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上述合并方式习惯上被称为“免税合并重组”。不过,由于在国税发[2000]119号文中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所以这实质上是一个递延纳税的规定。

 

在企业购并实务中,往往主并方的绩效较好,而被并方正相反。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零或为负数时,如果选择“免税合并重组”,合并企业按照上述公式将无法获得补亏指标,因为公式中括号内的结果为零。为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首先是寻求“债务重组”。

 

例如,乙公司被合并前两年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0万元,合并基准日账面资产和负债均为1500万元,净资产为零,合并时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零。乙公司有AB两个股东。甲公司系合并企业,合并基准日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合并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补亏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甲、乙公司直接合并,将很难利用乙公司的亏损。

 

现将合并方案改为:合并前,某债权人C将其在乙公司的500万元长期债权等值转为500万元股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中规定的计税原则,乙公司债务重组时不产生所得,尚未弥补的亏损仍为200万元,但乙公司合并前的净资产因此增加500万元,合并双方决定按该金额为基础合并。合并后当年甲公司可弥补的亏损为:300×500/(5002000)=60(万元)。这种方案付诸实施的必要前提是甲公司的股东及原乙公司的AB股东必须接纳C股东进入新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股份,不怕因C股东的加盟而稀释其控股权;而C股东由债权人变为投资人后,其对公司财产要求权的顺序由前向后转移,C股东须乐于接受这一事实。

 

股东C日后如果希望将“债转股”的500万元形成现金流入,则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股权转让或从甲公司减资等方式进行。

 

除了上述“债转股”的方法外,如果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可使用让步式的债务重组。

 

例如,在上例中,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50万元,现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甲公司豁免其剩余的偿债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乙公司因此而获得了150万元的债务重组所得,弥补其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50万元,同时净资产增加150万元;甲公司发生了150万元的债务重组损失,可直接冲减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了对乙公司亏损的直接利用。因为乙公司债务重组后有净资产150万元,故其尚未弥补的亏损在合并后仍可由甲公司按上述规定公式计算弥补。

 

利用这种筹划方法时应注意的要点是:

 

首先,甲公司应在律师的指导下,与双方签订规范、严密的债务重组与合并协议,确保在债务重组后能实现合并与补亏抵税的双重目的,避免豁免对方债务后却又落得个合并未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次,乙公司因债务重组而使得净资产由零而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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