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港总公司所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等七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5号 1998-01-07 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以下称中港总公司)《关于我公司所属单位收取1997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港财字[1997]7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中港总公司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上海航道局、 天津航道局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300万元、1,200万元、2,800万元、1,3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上述工程局、航道局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工程局、航道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由广东省国税局核批。 税 屋附件:中港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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