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5]161号 1995-06-21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一、五、六、七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工作中遇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查补所得税抵补亏损问题。 对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所得额,属于有意偷税的,不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属于非有意造成的少计所得额的,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关干出口退税征税问题。 对企业出口退回的流转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规定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跨年度的退税额,应并入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种子公司(站)征税问题。 对乡、村的种子站在95年底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县及县以上的各级种子公司(站)取得的经营收入要征收所得税。但对其为农村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种子经营收入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要单独记帐,划分清楚,否则应一并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的利息扣除问题。 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的利息,可按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给予扣除。 五、[条款废止]关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提取或分摊管理费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总机构可以向分支机构提取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具体办法可按“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也可采取总机构的管理费向分支机构分摊的办法。分摊时应按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合理进行分摊、对一些有专项用途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分别按其用途进行分摊。企业年度管理费分摊方案应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六、[条款废止]关于企业白条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白条子费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但对个别行业在生产经营中因特殊原因发生的白条子,应到当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或到采购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其费用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七、[条款废止]关于私营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吉地税所字[1995]01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对私营企业职工人数的计算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人数为准,实际人数低于工商营业执照人数的,按税务机关审核的实际人数计算,实际人数超过工商营业执照人数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人数计算。对私营企业季节性临时用工,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的临时用工,其发放的工资不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对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收入,已前年度未征税,可进行补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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