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1996]126号 1996-07-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除文件中附件第四条有效,其余全部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对在我市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要在8月底前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今后,若出口企业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情况变更表”,对原登记进行变更。 二、按照《办法》的第四条要求,各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当月开给本区、县以外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及时录入TS—SH系统,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局(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按照《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北京市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初期,企业申报退税时的两单两票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专用税票必须对应。对一次购进分次出口的,可采取核销增值税发票的办法解决(包括专用税票)。 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有两种:集中录入方式和分散录入方式。 集中录入方式是指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简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简称汇总表),报送区、县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由税务部门集中录入申报表。 分散录入方式是指出口企业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填写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和汇总表,并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TS—SB)”的要求,将申报表录入TS—SB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软盘,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和《出口申报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内容一致。 按照《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原则,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录入方式由各区、县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确定。出口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由当地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分散录入方式;出口企业计算机录入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税务部门集中录入。 五、自1996年1月1日报关离境的货物,申报退税必须经北京市经贸委的稽核子系统稽核后,再报送区、县国税局审核。未经稽核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按照《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和京国税[1996]058号通知的要求,各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设置接单对审、录入、机审统计、检查、系统维护等五个岗位,并分别明确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岗位责任可参照附件制定。 七、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要求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若出口企业需对商品追加商品扩展码,必须在申请退税一个月前报送“商品扩展码明细表”。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商品码库。 对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出口企业登记情况变更表(略) 商品扩展码明细表(略) 退税资料交接登记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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