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497号 1996-08-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内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为生产全部货物而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原则上按照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22号通知的规定,按征税、免税货物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相应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征税货物和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报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单独核算各自的进项税额。有关征收分局批准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有关材料,应同时抄报市局并抄送相应的稽查分局备案。 三、工业企业生产征税和免税货物共同消耗的动力、水电、低值易耗品等,应按照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22号通知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业企业兼营外购货物的销售,如果能分部门管理,准确核算外购货物的销售和购进情况,报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单独核算申报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否则,按照本通知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企业若已按上述原则准确核算并申报进项税额,经稽查分局核实,可予以认可。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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