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2000]10号 2000-07-1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 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86号 2000-6-28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16开等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出口商品所用发票的印制成本,核定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水印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25份 9.00元/本A4(210mm×295mm) 3联×25份 9.30元/本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1份 1.00元/份A4(210mm×295mm) 3联×1份1.20元/份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20元/份。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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