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2000]1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0
摘要:上述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2000]10号        2000-07-10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

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86号        2000-6-28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16开等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出口商品所用发票的印制成本,核定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水印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25份

  9.00元/本A4(210mm×295mm)

  3联×25份

  9.30元/本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发票:

  16开(195mm×265mm)

  3联×1份

  1.00元/份A4(210mm×295mm)

  3联×1份1.20元/份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20元/份。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