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9号 2003-06-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件废止。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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