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32号 2007-01-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仍按《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执行。各市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应按照省局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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