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2020]82号 202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做好202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作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是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的重点任务,也是各地全面掌握地区国有资产整体情况、各级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数据基础。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精神,扎实做好地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地区国有企业运行情况。 二、完善工作体系,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 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在组织做好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非监管企业的梳理清查力度,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全部国有企业名录,建立健全覆盖辖区内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计机制,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工作组织,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 国有资产统计是企业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国有资产营运情况的综合反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地国资委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强化业务培训,明确填报口径,统一工作标准,优化编报流程;认真组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验审工作,对监管企业及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的统计报表数据要严格把关,做好勾稽关系审核,特别是要重点关注非财务类统计指标和报表封面信息的准确性,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统计数据准确度。 四、规范会计核算,提升监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国资委要督促监管企业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产盘点、往来款项核对等工作,夯实报表编制基础,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指导监管企业全面梳理各级子企业名录,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统一集团内同行业、同类型、同板块子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严格对照确认的原则和条件计量收入、结转成本,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审慎使用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规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严禁人为调节利润;做好全面施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有关工作,及时修订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会计科目的转换和2021年期初数核定工作。 五、深化成果应用,发挥统计工作功能作用 各地国资委要将国有资产统计与各专项任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统计促进管理提升、检验工作成效、管控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认真分析本地区监管企业发展短板,客观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研究提出提质增效措施,推动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全面评估“僵尸企业”处置、降杠杆减负债、民企清欠等工作成效,确保工作成果经得起检验。认真排查监管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贸易业务、高风险新兴业务等风险隐患,指导企业完善财务内控机制建设,确保监管企业风险可控在控。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六、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各地国资委应当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 以正式文件报送2020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纸质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亿元”为金额单位。 (二) 2020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及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 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各地国资委在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资委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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