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8]159号 2008-8-1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使用的申报纳税系统由国税机关免费提供。条件成熟时,纳税人可到河北国税门户网站自行下载。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后,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技术服务。有能力正确使用的,技术服务公司可不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得收取服务费;没有能力正确使用的,可与技术服务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纳税人每户160元/年,小规模纳税人每户80元/年。本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执行。2008年度技术服务公司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多收的服务费用,由技术服务公司退还给纳税人或在以后年度收取服务费中抵减。 三、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需要培训的,由各市国税机关提供场地技术服务公司提供师资,免费组织对纳税人的培训。 四、严禁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代技术服务公司收取服务费用;技术服务公司不得在国税机关的办公或办税场所设立收费点,更不得以国税机关的名义变相收费。技术服务公司向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是技术服务公司与纳税人之间的商务行为,与国税机关无关。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与技术服务公司的收费活动。 五、为保证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和管理平台的安全,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时应使用CA证书,并由纳税人自行到网通公司营业厅购买。经协调省网通公司确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新使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的纳税人CA证书按50元/户标准收取(含证书费和五年的使用费);已使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的纳税人,自2009年度起,免收CA证书使用费5年,期满后CA证书的使用费用另行规定。 以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说明相关情况。同时要监督技术服务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落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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