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以下简称“安防用地”)应否征税问题作出规定,即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防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为此,如何界定危险品仓库、厂房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防用地就成为企业申报减免税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的重要依据,本文对相关概念明确如下。 明确安防用地范围 (二)要明确何谓防火、防爆、防毒等安防用地。防火、防爆、防毒等安防用地是指企业仓库、厂房储罐区所需的安全防范距离占用土地,不含仓库、厂房、储罐自身占地,也不含企业按规定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固定存放场所、消防通道、事故状态下灭火作业占用和经过的土地和消防演练所占地等。具体免税范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并备案管理。 税收减免程序及方法 (二)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防用地证明。包括危险品仓库、厂房的坐落位置平面图,防火、防爆、防毒等安防用地平面的面积,对于此证明要有消防等相关部门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企业的平面图纸和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的总量,相关设施的布局,特别是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安防用地的面积,尤其是要与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防用地划定的面积一致。 (四)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中表明的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确保标明的免税面积各个口径一致。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财务会计报表。 (七)对于要求出具中介机构鉴定报告的,要提供经济鉴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报告。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建造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虽竣工验收但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再进行各类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不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企业停产后仍继续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储罐区的安防用地,可继续减免土地使用税,其他安防用地自停产之月起一律恢复征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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