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处理一批2005年购买的电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需要按简易办法计提增值税,请问在会计核算时是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还是应当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答:公司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按规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该项收入的“销售额、应纳税额”都单独列示,不能合并到销项税额一同计算。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核算,应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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