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1]899号 2011-12-3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就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缴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后出现亏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 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11]658号)文作废。 海大师:我给专家们扫盲——跨期费用的正确税法处理 桂国税函[2011]899号废止了桂国税函[2011]658号。其核心内容是: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主要是“改”可为“应”,取消了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成本、费用扣除年度日期的权力。 什么意思?我给专家们扫盲: 如企业实际发生在2011年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一般做会计处理“借: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账款等”会计分录。如果企业不做这样的会计分录,意味实际发生的该项成本、费用没有计入损益,不属于可扣除金额范围内,自然没有所谓的纳税调整。也就是企业在2011年确认了成本、费用(进入损益)的,则: 1、在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日期是2011年的有效凭证,会计上只是将有效凭证放在原会计分录处增加附件,不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上也不做纳税调整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2、在2012年5月31日后取得日期是2011年的有效凭证,会计上只是将有效凭证放在原会计分录处增加附件,不做账务处理。而所得税上应做纳税调整处理,不能税前扣除。只能在2012年汇算清缴时,调整追补确认2011年的成本、费用。 3、在2012年取得日期是2012年的有效凭证,会计应当对原会计分录进行更正冲销处理,重新做会计分录作为2012年度的损益,所得税上也做为2012年度的成本、费用,可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所谓有效凭证规定,内涵其中之一就是指时效性。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发票上的时间反映的就是业务发生的期间,企业的业务实际在2011年发生的,就应当开具为2011年日期的发票。如果开具日期为2012年的发票,就是延迟纳税行为,应当处罚和缴纳滞纳金。 ——也就是说:所谓企业“发生在2011年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实质上是说“开具发票方,因为债务纠纷等原因,并没有把开具出来的发票交付给,只是在解决债务后才交付日期为2011年发票”的情况(也有取得的有效凭证或者发票不符合规定需要更换的情况)。 ——实务上对方常常以没有收到款或者未收足款项为借口,并没有在2011年开具出来发票,当2012年解决债务后才开具出日期为2012年的发票,这样接受发票方只能作为2012年的成本费用处理,而开具发票方则面临涉嫌故意延迟纳税接受处罚和补缴纳滞纳金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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