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优惠 1.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并发布的名单(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函(复印件); 6.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十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得税优惠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企业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3.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书; 4.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改良和重置固定资产的发票或证明。 第二类:事后备案类 纳税人提请事后备案下列事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复印件); 2.国债投资明细(包括本期取得利息收入的国债投资名称、投资成本、投资时间、国债利率、付息方式、本期利息收入等内容); 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投资协议(复印件);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投资协议(复印件);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3.非营利组织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申请前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2.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 3.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六)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优惠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复印件); 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资料; 3.投资份额证明资料。 (七)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首次享受低税率优惠企业预缴前报送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2.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表十四)。 (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附表十五);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第三类:审批类优惠事项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所得税减免优惠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报送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过渡类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的优惠政策和执行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管理的,需要报送的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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