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11]85号 2011-09-13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发[2015]9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2011]85号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 2.附表一至附表十五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属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二章 管理分类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按一事一报批(或备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下达书面批复的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报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报批的内容。 第六条 备案类优惠是指不需地税机关审批、但须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优惠税率; 8.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优惠税率。 第九条 除上述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优惠项目,应逐级上报。除此之外,其他管理权限由各市地税机关确定。各市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 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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