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11]126号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注销登记税收清算核查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13
摘要:为规范纳税人注销环节的税收(含费,下同)清算核查工作,防止税(费)款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注销登记税收清算核查管理办法

马地税[2011]126号     2011-10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注销环节的税收(含费,下同)清算核查工作,防止税(费)款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按本办法进行税收清算核查。纳税人申请注销的情形主要有:

  (一) 纳税人因停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关闭而申请注销的;

  (二) 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三) 纳税人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撒销的;

  (四)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

  (五) 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对企业予以解散的;

  (六) 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的。

  第三条 税收清算核查分纳税人自查清算和税务机关清算核查二个阶段。

  第四条 纳税人进入自查清算阶段,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应积极对纳税人进行自查辅导或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提高自查清算工作质量。

  第五条 税收清算核查实施分类管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申请注销的,由稽查局组织实施税收清算核查。

  上述企业之外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由管理分局组织实施税收清算核查。

  第六条 税收清算核查包括纳税人经营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注销期间资产处理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检查所属期为注销当年度及前两个年度,即一般为3年,必要时延伸到5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注销年度以前的税收进行过清算核查的,可不必重复清算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注销前成立清算组的,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分局报送经纳税人权力机构终止经营的文书、欠税报告等备案资料;税收自查清算报告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管理分局或稽查局;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税收自查清算报告的,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进入清算期的纳税人应将清算事项报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有土地、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大宗存货、长期投资和股东占用的大额往来账等不动产或者资产的,管理分局或稽查局通知纳税人自查清算时,应要求纳税人报送不动产或者资产处置说明。

  清算核查中发现不动产或者资产未处置完毕导致不能结清税(费)款的,管理分局不得在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作注销处理,可先作非正常户处理,待资产处置完毕,税(费)等事项结清后,按照规定的手续作注销处理。

  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予以注销。

  第十条 注销登记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行清算,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纳税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清算的,税务机关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如确需进行上门复核或实地核查的,按税收清算核查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实施税收清算核查应通知纳税人清算核查的时间、应提供的资料。税收清算核查应形成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注销登记税收清算核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

  清算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需立案查处的,转入稽查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管理分局应成立税收清算核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指导、监督本单位税收清算核查工作,并配合稽查局联合开展对房地产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的税收清算核查工作。税收清算核查领导小组应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分局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

  稽查局应成立联合税收清算核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的税收清算核查的组织、落实、指导、监督工作。联合税收清算核查领导小组应由稽查局及管理分局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税收清算核查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办税服务分局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传递纳税人注销申请资料,开票征收纳税人税收清算核查税(费)款。

  (二)管理分局负责落实税收清算工作及清算审核、证件收回、发票缴销、事项移交、资料归档等工作。负责税收清算核查后的税(费)款补、退及税(费)款入库工作。积极配合稽查局实施房地产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的税收清算核查。

  (三)稽查局负责联合管理分局对房地产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的税收清算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立案查处工作。

  (四)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所得税科负责清算核查工作中税收政策的解释。

  (五)基金(费)科负责清算核查中基金(费)政策的解释。

  第十五条 管理分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清算核查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递交注销申请。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分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有在途税票和欠税的,应缴销税票、结清在途税(费)款、欠税和滞纳金。

  办税服务分局应于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管理分局。

  (二)纳税人自查清算。管理分局接到办税服务分局传来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税(费)款自查清算工作;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分局报送企业自查清算资料,到办税服务分局报缴自查清算税(费)款。

  (三)管理分局清算核查。纳税人自查清算期满后或管理分局收到纳税人自查清算资料后,管理分局组织对纳税人实施核查,核查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放弃自查清算的,管理分局应组织对纳税人实施税收清算核查,清算核查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

  (四)纳税人解缴税款。税收清算核查完毕纳税人持《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办税服务分局缴清清算的应纳税(费)款、罚款和滞纳金。

  (五)注销登记。完成上述程序、符合注销条件、经管理分局审批后,纳税人到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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