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进行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确实比较普遍,但筹划安排中也需注意政策安排。比如在销售合安排中,虽然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细则对赊销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就为企业销售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基础,虽然最终还得足额纳税,但由于纳税时间的推迟而导致时间差异,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这对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的缓解起着重要作用。但对包装物合同的重新签定时,还得注意印花税的成本,因为只要合同重新签定就得重新计算贴花,因此企业在筹划时还需要考虑印花税这方面的成本。
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确实是要在利息筹划上下功夫。因为税法规定:(1)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职工集资、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扣除;(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同时还得注意是否应该资本化。在这里,企业主要获得财务杠杆效益。 印花税合同虽然规定了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样可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但也应该注意由于合同上没有注明金额,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存在着风险,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这方面的风险,否则可能因小失大。同时涉及低税率与高税率的业务时,税法规定了应该分别核算计税税额,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在筹划时,应尽量将不同税率区分开来,能适用低税率的尽量向低税率靠拢。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关键是降低增值率,分散收入可以起到降低增值额的作用,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而且根据税法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销售,免征增值税。这三个条件是:(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售价不超过原值。在上文的筹划中,作者还考虑了印花税涉税合同的筹划,充分运用了不同合同适用不同税率的规定,从而巧妙地节约了部分印花税。 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弹性比较大,比如通过尽可能把相关费用放在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缩小报酬的基数,减少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也可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但劳务报酬的安排涉及到企业用工问题,比如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就涉及到社会保障等其他问题,企业在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相关因素,权衡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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