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30
摘要: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3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将第一条第(五)项“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修改为“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466.67万元定额封顶。”。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14]15号)精神,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调整征收标准公布如下:

  一、从2014年2月1日起,堤围防护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2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15‰计征。

  (四)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五)[条款修订]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

  【税屋提示——将第一条第(五)项“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修改为“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466.67万元定额封顶。”。】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以半年为征收周期的企业,上半年堤围防护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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