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13]1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31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13]113号           2013-07-31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

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规范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的发票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6、《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0、《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1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13、《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1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5、《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16、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二、发票供应的一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网络发票或机打发票。

  三、发票供应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企业

  1、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国际海运业除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从事道路客运的可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大连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1、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3、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4、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5、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6、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票种核定

  营改增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在表中加盖发票专用章,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办理票种核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五、领用发票

  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3、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经办人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负责人持身份证明办理);

  4、防伪税控企业须持税控IC卡;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税控盘发行的报税盘;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金税盘发行的报税盘。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