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等,应归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核算.新税法实施条例将房屋、建筑物没有再进行细化处理,而是一律归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是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这一规定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的。考虑到现行会计谁则已取消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为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新税法取消了凭单位价值里量来确认固定资产的做法,而仅以12个月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对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一般都可税前扣除,所以,取消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对企业调节利润影响不大,而且,对单位价值了较高但更新时间较短的易耗品,允许计入损耗当期成本,也有利于企业成本的及时足额补偿。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税收上认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实质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侈,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担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内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让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在具体核算时,应该注意: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担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新税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从经济实质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具有融资实质的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相似,所以,出租方应为提供贷款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承租方应为延期付款承担一部分利息费用。因而,会计准则规定按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现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为实现融资费用处理,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入财务费用。但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相对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在租赁期内摊入财务费用相比,差别不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大,而且由于有合同参照,不需用确定折现率、不需用计算现值,因而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便。 4. 盘盈的固定资产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文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 6. 改建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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