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固定资产的折旧 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折旧方法都有统一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自行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就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对固定资产一般采取简易分类方法,这主要是因为,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是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没有必要根据各种资产的不同经济寿命过细地分类。采用简易分类折旧法,在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真确计算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企业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能与会计上账面净值不同,会计账面净值可能因改组等原因进行评估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分几大类归集,乘以折旧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与财务会计中已计算的折旧进行对比,可以反映出折旧费用纳税调整数额。另外,者样规定也可以防止企业人为操纵折旧政策避税,符合公平原则。 2. 折旧范围 新税法中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都不属于企业所有,因而新税法上不允许其计提折旧。对融资租赁来说,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资产折旧应由承租方提取。 (3) 对单独估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是因为: 既然土地不得计人固定资产,那么新税法又何以做出对“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的折旧规定呢?其原因在于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做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直至今日,虽然该规定早已失效,但是由于土地在入帐后,如果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调整的话,将涉及国有资本金处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向题未得到最终解决之前,只能维持原状,所以出现了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的特别规定。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也将最终得以解决。 至于土地本身为何不能计提折旧的向题,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3.折旧方法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对于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了一个5%的比例,源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则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下限定为10%,这主要是考虑到税法的操作性问题,防止企业利用确定净残值比例的高低,人为多提前折旧或少提前折旧,造成非正常的成本、利润变化,从而影响国家税收。而规定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大的发言权的。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考虑到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贵的残值率的固定比例或下限,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补偿成本消耗,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的,也有利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协调。 同时,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其中,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飞机,包括各种客机、货机、客货机等,机载设备和其他机上配套设施系统: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原税法将飞机划归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飞机经济寿命大于5年,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其与火车、轮船并列,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这是新旧税法的一个小小差异。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原外资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新税法改为3年,主要考虑到电子设备是信息技术的主要载体,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导致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加快,将其最低折旧年限适当降低有利于企业尽快消化掉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无形损耗。 (2)新税法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来说: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上述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的60%,加速折旧的其体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从理论上讲.加速折旧有两种含义: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在较短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二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而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通常所说的加速折旧更多地是指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人又把加速折旧称为递减折旧。 这种折旧方法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在开始几年中提取的折旧率高于后几年.其后每年递减。这并不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提取的折旧总额。只是在不同年度提取的拆旧额有明显差别.其二,开始几年的利润和税金可能城少,但以后逐渐增多,并不影响折旧年限中利润和税金的累计总额,只是利润和税金在不同时间上的配置有所差别而已。 我国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采用加速折旧法我国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取折旧,增加了当期的成本费用,相应也减少了收益,从而减轻了企业前几年的所得税负担。这也就是说用加速折旧法延迟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从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为公司争得了一定时期的无利息贷款,对于一些税负过高的企业来说,也部分缓解了资金供应紧张的矛盾,有利于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同时降低了筹资成本,这对企业是十分有利的。 第三,实行加速折旧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竟争力。目前,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大都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即使不使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尤其是机器设备的折旧率也大大高千我国目前的水平。由于我国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目前尚未与国际接轨,必然影响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走向世界市场。实行加速折旧,是我国经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必要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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