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  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管理上对这部分费用有相关的使用制度规定,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