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操作(简化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志坚 人气: 时间:2014-09-05
摘要: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判断及政策依据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示意图   注:示意图说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判断及政策依据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示意图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示意图

  注:示意图说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陈税务总结:折扣折让、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符合卷烟工业企业特殊行业政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3)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
  (一)发票未经认证: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被购买方拒收的情况:
  1.此种情况由销售方企业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2.销售方企业携带相应资料至对应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申请方留存);

  3.销售方企业根据通知单编号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填开界面开具红字发票。

  (2)发票已认证: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折扣折让、无法认证的情况:
  1.此种情况由购买方企业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2.方企业携带相应资料至对应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申请方送交对方企业留存,一联,申请方留存)

  3.购买方企业将通知单其中一联送至销售方

  4.销售方企业根据通知单编号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填开界面开具红字发票。

  含特殊情况: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购买方填报申请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