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博弈永远存在,其政策平衡度也是一宗世界性难题。《人民日报》10月13日引用多起案例称,很多跨国企业将利润转移到海外,侵蚀我国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文章称要通过“反避税工作”,留下跨国企业合理的利润与税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税务系统获悉,报道涉及的一个较大案例,系2013年末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某韩国跨国集团“双边预约定价案”,韩方最终认可其在苏州市投资的公司毛利率由26%提高至45%,同时追溯以往年度补税3.17亿元,并加收利息4045万元。此案创下江苏省单案补税最高纪录,而未来还将增加税款近6000万元/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江苏省国税局于2014年成立了“反避税调查专职机构”,负责全省反避税调查和预约定价管理,加大在转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关联劳务、利用无形资产或金融工具转移利润、一般反避税等领域的管理力度。 江苏国税系统的一位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近年这方面工作量明显增加,对已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的内部交流也更加频繁”。 上述人士对此进一步解释,由于牵涉到跨国企业母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带有国际合作和外交性,因此诸多信息对外披露上国家有一些要求”,并且,地方政府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对反避税积极性并不高。其引用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说,“反避税业务是一项的国际性突出,工作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政策把握要求高的工作。”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其已经明确对13种企业行为高度关注,并提示跨国企业要注意四个匹配,即市场贡献与集团全球利润分配匹配,企业功能承担与利润回报匹配,中国政府的投入、配套、成本节约与企业的利润回报匹配,跨国公司社会形象与税收贡献匹配。 税务部门数据显示,2013年“反避税”工作共追缴约480亿元税收,增长明显。截至2011年,中国外资企业税收收入已达到8000亿以上,涉外税收收入已近2万亿元。 关注“长期亏损” 这家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设立的企业,原材料和零部件均由境外关联公司供应,其产成品也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长期以来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属于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一位相关国税系统人士介绍。 国税部门参照同地区可比企业和产品价格,分析测算核定了企业的利润水平,日企最终同意了调整方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苏南等地的外资企业交流时发现,一些外资企业“已在主动遵守国际税务规则,该缴纳的一定缴纳”,但“不仅量稀少”,关键是,维持其公司运作的资金却来自“向母公司借的钱”,其财务成本维持在15%左右。 熟悉财务的人士对此解释,这就是一种隐性融资方法,主要指通过预收、延付或应付不付等方式实现资金实际意义上的跨境流动,形成与关联公司的隐性债务,造成企业非正常的利息支出,并通过调节支付时间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这种情况近十年已有所减少。国税系统人士介绍,以外资最为发达的地级市苏州为例,2000年前后,苏州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为70%,到2006年亏损面下降到44.7%。而在差不多同一时间段,中国外资亏损面约55%。 “很多外资企业投资量大、规模大,但利润和实际上缴的税收不匹配,关键是,不管市场好坏,多年来一直很少”,常州市国税系统的一位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利”“费”转化争议 其中,佣金项目在实践中特别突出。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减少或取消预提所得税的支付,将需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项目转化为不予征税或征收率较低的劳务项目。这是因为,非贸易交易中发生的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发生的境内劳务按照核定利润率或协定待遇征税,实际征收率均低于预提所得税税率。 或者,境外母公司将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任职的方式转化为应子公司要求任职的雇员方式,由子公司当“雇主”,但实质上外派人员接受的是母公司的指令,从而合理合法地将外籍个人的超高额工资完全转嫁给子公司,减少了境内公司的利润,也变相减少了母公司的费用。 常州国税系统的一位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某常州外资公司同时与国外集团母公司、上海总部和苏州销售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表面上看,这三份框架性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实际上都被集团母公司的大协议所覆盖,这就让常州公司的同一个项目支出要分交三次,使得支出费用大幅增长,造成企业多年亏损。 在苏州、无锡等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采访时,也有管委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转型升级下强调外资公司加强境内研发,但实践中一些跨国企业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子公司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却不让其享有相关权益,同时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也就是说,部分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销售关键部件、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帮助”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但另一方面却又向其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此趋势近些年越发明显。 另一方式是“隐形”,即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 比如,从成本考虑,母公司会将合同拆分,要求境内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单项合同,但交易价格由母公司控制,实质上是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把设备整合,统一销售给第三方,交易本质属于关联销售。 也就是说,存在的关联交易,用境内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收入来抵消应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使得境内企业及关联方均逃避了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不仅减少了境内公司所在的增值税,而关联企业也减少了在当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系统的人士表示,实践中一些关闭的外资公司较为麻烦。在华制造企业关闭后,功能剥离的补偿客体将不存在,既避免了功能补偿,又可能逃避相关转让定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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