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造船厂内销远洋船退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2]80号 2002-07-22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大连造船厂远洋内销船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财驻大监字[2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将国家给予内销远洋船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大连造船厂2000年1-8月建成内销的4条远洋船,可以按照《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增值税返还税额,由你处办理返还手续。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公式 增值税返还数额=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进项税额 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销售额×17% 远洋船进项税额=远洋船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成本(包括进口部分)×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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