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2016-4-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8年第157号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政策所附清单废止。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税屋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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