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大陆的增值税法:海外经验

来源:中大税法月报 作者:杨小强、张焕彦译 人气: 时间:2016-04-11
摘要:【摘要】 中国大陆正着手于增值税法改革,但可供借鉴的理论资源非常短缺。本文通过对海外立法经验的考察,为大陆的增值税法改革提供了结构与技术上的建议。在欧盟增值税第六号指令模式及新西兰为先导的商品与服务税模式之间,中国应更多倾向于后者。中国增值

增值税的拥护者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是,在防止偷逃税方面,增值税比零售销售税更为强劲、有力。据称,增值税的结构能够自我执行。处于给付链条下游的企业通常会要求他们的给付者开具发票,以确保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形成一条证据线索,沿着这条线索,审计者可以发现逃税的蛛丝马迹。还据称,即使情况更糟糕,生产和分配链条上某个环节的税被偷逃了,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从该环节之后的交易中收回部分税收。

近来,关于增值税能够减少逃税的这些论调,随着避税及逃税前所未有的严重,微弱了许多。这甚至发生在有着最为复杂的增值税征管的国家中。单是在欧盟,由税收欺诈引起的增值税损失估计接近1,785亿元人民币。

增值税在应对逃税时表现出来的弱点,来源于税制设计中为了达到税收的经济效率所考虑的因素。增值税通过抵扣及退税机制,消除了企业进项上的所有税负,因此是有效率的。它确保企业的行为不受税收扭曲,市场运作最为有效,并产生国家最大可能的收益。但是,一旦抵扣、退税体制被欺诈税务机关的人所滥用,则可能成本巨大。特别是退税,更是增值税的致命弱点。如果没有一个机制来对超出的进项提供充分而及时的退税,则这种税种并非真正的增值税,也无法达到该税种想要达到的经济效率。但是,有了退税机制,就向滥用敞开了大门。虽然零售销售税可能没有增值税的这种自我执行的特点,可能依赖单一的征税点,无法在最终销售之前获得财政收入,可它因无须向纳税人实施支付,而避免了这一程序存在的风险。

二、欧洲增值税的引进

理论家关于零售销售税和增值税之间比较优势的大讨论,引起并一直吸引着学术界的关注,但实际上它对实践的影响还是比较小。1954年法国作出的关于引进第一个国家增值税制的决定,是基于与这些讨论不太相关的一些实用主义的原因。

当时,法国的流转税税基较广,税上税的效应非常明显。采用增值税取代现行的流转税,仅是出于征管上的考虑。在其流转税制中,所有的企业都要登记,生产的所有级次都要征税。从流转税转变为增值税的实现较为简单——它和流转税的区别仅在于税率的改变,以及已登记企业从其他登记企业进行采购时,所获得的进项税有权予以抵扣。同样,增值税在其初始阶段可以同流转税一起运作,由数量较少的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开始,逐渐将增值税制拓展到包括更多的经济部门。

最初偏好增值税的另一个更为深层的因素,是政治上的考虑。旧流转税可能较为低效,而且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有害,但在流转税规则中因较低的有效税率受益的特定产业和经济部门,在前一体制中享有既有利益。如果这些集团组织反对运动,则将对增值税制的引进产生很大的威胁。使这些潜在的反对者和政府站在同一战线上的最简便的方法是,采用多税率使旧流转税中受益部门的部分优惠得以保留。看起来,增值税在其最初的时候能够包容不同的税率。政府知道,从长远看,多税率将损害增值税大量的潜在经济利益,使税务机关担负沉重的征管成本,使纳税人肩负较大的遵从成本。然而它认为这是一个短期的问题,因为它相信,假以时日,多税率将会逐渐被调整成单一税率。

如前所述,在法国引进增值税的前一年,美国密执安州引进增值税。但美国的其他州和地区、加拿大则选择零售销售税,增值税法没有在北美打开局面。如果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事件,即欧洲煤钢联合体演变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的前身),法国对增值税的引进,可能是欧洲最早的,也是唯一的。

欧洲煤钢联合体建立于1952年,目的在于为欧洲六国建立一个煤和钢的单一市场。1958年,欧洲煤钢联合体发展成欧洲经济共同体,将统一市场拓展到大部分的货物,此后更是包括了服务。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希望能够协调他们的消费税制,以避免在跨境贸易中出现双重征税。欧洲的领导人认为,增值税是达成这一目标的最好手段。这是因为增值税可以设计成一种“以目的地为基础”的税收,这就意味着向出口商退回在来源地国所征的所有消费税,然后在目的地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全额的消费税。

很久之后,欧洲才发现,增值税以目的地为基础的体制在一个没有边界的统一市场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成员国之间有边境关口,货车在出境的过程中可以停下来申请出口货物退税,然后在边境的另一侧就进口货物纳税,则完全没有问题。但在20世纪末,欧盟追求边境关口征税点的消除时,就应该设计出新的机制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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