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弃免税权必须综合考虑、全面平衡。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根据该规定,放弃免税权的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兼营免税项目;另外,对于有多种产品享受免税的企业,个别产品可能征税比免税更有利,但由于其如果选择放弃免税权,必须放弃所有免税产品的免税权,因此纳税人必须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产品放弃免税权后利益此消彼长的得与失。 3、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并不一定就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其在放弃免税权前不是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放弃免税权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并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货物或劳务方可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6%或4%的专用发票。 4、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面税额,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其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因此,纳税人在放弃免税权后,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要注意相关货物或劳务的购进时间,以免因抵扣了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受到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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