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期末结转”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6-24
摘要:情况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5万元
年度结转后,除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结转至下年继续抵扣外,“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直接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核算,次月申报后由公司机关上交至税务机关,本科目余额自然为零,因而简易计税方法下,期末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结转。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分布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三级明细科目,有必要在月度终了纳税申报之前,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计算并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未交税款”科目,并在次月申报后上交至税务机关。

除月度结转外,为不至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三级明细科目余额越累越大,还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将各三级科目进行反向结转。

一、月末结转

基本原则: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余额要么是零,要么只有借方余额,该余额只能是留抵的进项税额。

1、结转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如有余额,应将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

2、结转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如有余额,不存在预缴税款时,差额反映的是留抵税额,不需要进行结转处理。

3、结转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如有余额,存在预缴税款时,要分析本月借方余额产生的原因,将多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未交税款”科目。

假定某公司12月31日月度结转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20万元。

情况一:本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差额20万元说明是完全由进项大于销项而产生的,可以留到下期抵扣,因而月末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结转。

情况二:本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已交税金30万元,该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10万元,但预缴了30万元,说明20万元属于多交,应转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未交税款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万元 

转出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为零。

情况三:本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05万元,已交税金15万元,该公司本月留抵税额为5万元,此外还预缴了税款15万元,此时,只能将企业实际缴纳的15万元转出,其余5万元仍属留抵: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未交税款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万元

转出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为借方余额5万元,可以留到下期抵扣。

二、年末结转

基本原则:

12月份月度结转之后,12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除“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保留留抵税额外,将其他明细科目对冲至余额为零。

仍以上例为例,在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完12月份月度结转后。

情况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万元

年度结转后,除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万元结转至下年继续抵扣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余明细科目次年无期初余额。

情况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0万元

年度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次年无期初余额。

情况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5万元

年度结转后,除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结转至下年继续抵扣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余明细科目次年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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