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力度越来越大。由于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单位性质、核算方法的特殊性,导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较多,加之某些事业单位会计和一些税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因而事业单位的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划分问题始终困扰着会计人员及税务人员。
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应分别核算与该单位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并计算出结余。事业单位实行各项收入与支出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免税收入与免税支出计算的结余是“事业结余”;依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的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的结余是“经营结余”。如果会计核算准确,那么事业结余就是免税结余,经营结余就是应税结余,因而分清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尤为重要。 事业单位应将成本费用进行正确合理的归集和分配。 首先,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可以是生产的产品、研究课题、服务项目或专项工作;其次,严格划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成本的界限、基建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单位支出与个人支出的界限;再次,科学合理地选择间接费用分配标准,其中对于分不清的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实际耗用,要建立领料单制度,领用时按成本(经营)项目注明事业活动用或经营活动用,对于其他间接费用,要进行合理的分配,计入其他项目成本。 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的税务处理 1.如果事业单位能够分清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可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账户,直接确定准予扣除的支出金额。 2.如果事业单位对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免税收入相关支出难以分清,应采用比例分摊法分摊准予扣除的支出金额。对于全部支出无法分清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65号文)规定的公式: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计算由应税收入分摊的支出金额;若仅是事业性支出中的应税收入相关支出和免税收入相关支出难以划分清楚,可采用比例分摊法确定事业支出中由应税收入分摊的支出金额:分摊比例=事业收入中调整出的收入金额÷收入总额;应税事业收入应分摊的应税支出金额=支出总额×分摊比例。 3.在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在能够分清核算的情况下,“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22行~44行的账载金额按会计资料、账户有关数据,扣除税法中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后的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金额填列。“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金额”2行~8行不用填;10行~18行填从事业收入、专项收入等中调整出的应税收入金额;22行~44行从账载金额(不含已调整的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中减去调整超标准列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支出金额。 会计账户中的税收问题 1.现金溢缺。如属正常误差而产生的短缺,经批准可列入“事业支出”账户;如属无主现金溢余,应作为应缴预算款,记入“应缴预算款”账户。这里应注意的,一是工商企业对无法查明的现金溢余,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事业单位对无主现金溢余作为国家预算收入,反映到负债中。二是经批准的正常现金短缺属于免税支出。 2.无形资产摊销。如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账户,属免税支出;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在受益期内平均分期摊销,摊销额记入“经营支出”账户,属应税支出。 3.国库单一账户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规定,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可逐笔记入“财政补助收入”贷方,年末依据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补记“财政补助收入”;对于授权支付的,可根据《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全额计入“财政补助收入”贷方,年末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下年初再恢复到账,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需要注意的是:65号文规定,对免税支出与应税支出划分不清楚的,可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税支出。因此对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中关于“财政补助收入”的反映一定要正确,否则会影响分摊率,影响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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