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总分机构增值税申报的几点思考

来源:国瑞兴光 作者:王露 人气: 时间:2016-10-01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营改增配套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六条规定,总机

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营改增配套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统一制定的政策截止目前尚未出台,导致金融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层级及方法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也不一致。

江苏国税局目前建议采取的汇总纳税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金融企业(具体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税款入库级次为纯省级,由总机构按季度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分配税款至各地总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入库。二是除上述第一项之外的金融保险企业,税款入库级次为纯省级,建议按照财税[2013]74号文规定的“各地分支机构按月按预征率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方式操作,预征率由省局商财政厅确定。三是除金融保险之外的其他企业(如餐饮连锁企业等),入库级次为地方级,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由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分配税款至各地总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入库。现针对金融业汇总纳税的口径对增值税申报过程中相关事项分析如下:

假设总机构在江苏省,总机构与省内分支机构可选择汇总纳税,省外的分支机构自行申报增值税。

一、汇总纳税增值税申报流程

1、省内分支机构统计可抵扣进项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省内分支机构分配应纳增值税;

3、省内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并将申报结果上报总机构;

4、总机构将省内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5、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

1、总机构需要汇总总机构及省内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和汇总的销售额计算汇总销项税额;

2、总机构需要汇总总机构及省内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

3、总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按季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抵减省内分支机构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四)》第2栏。

5、《附列资料(四)》第2栏第4列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体现。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几点思考

1、进项税额转出层级

①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非计算类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总机构无法接触到基层数据,该类转出应由省内分支机构统计为宜。

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机关对该类转出层级无明确规定,我们建议,如果是直接对应于此类项目的进项税额,应由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统计。但是,金融企业中更多的是无法划分用途的外购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需要定期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后作进项转出,从简化工作量、降低出错概率及减少审核成本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该类转出由总机构计算为宜。

2、应纳税款分摊比例计算口径的确定

财税[2013]74号文规定,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来确定分配应纳税额,但由于应纳税额中的销项税额是由应税收入计算得出,因此,我们认为以应税收入占比分配应纳税额较为合适。

注:

1、总机构不在江苏省的金融机构,以一级分支机构牵头汇总,一级分支机构比照上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比照上述一级分支机构处理;

2、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汇总纳税处理,不同的是保险公司按月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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