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解读: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补充

来源:兰州财经大学 作者:苏强 人气: 时间:2016-12-2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2016.12.21 各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条对餐饮公司来说也是天大的利好!因为这条解决的餐饮服务的一个“怪现状”!原来文件规定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销售货物的17%纳税,而提供“堂食”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由此产生,餐饮企业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

之前的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食品,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而按照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餐饮企业又有外卖和又有堂食的都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不会再为兼营业务不分别核算而按照高税率征税担心了。

有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是放学后叫“外卖”还是“堂食”了!因为都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

其实说句多余的话,实现生活中税务局怎会知道,餐饮企业是提供“外卖”还是“堂食”服务了,以前按照兼营处理的餐饮企业都是“傻子”,因为食客在哪吃饭税务局不会定位的,但不按照兼营业务分别核算的确有风险。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对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特别是“不动产租赁”,因为其税率为11%,其他“会议展览服务”还是“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6%。这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异曲同工之意。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是按照“娱乐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虽然按照“娱乐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都是6%。

但是需要注意,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文化体育服务不再明确限定的不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内。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对于向行政、事业、军事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例如高校等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理解除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至此,有多了一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用“可”,说明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但是,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记得简易征收要备案: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老项目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备案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2.2.1—0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鼓励教育产业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按照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这项规定与之前的财税〔2016〕68号一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记得简易征收要备案: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老项目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备案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2.2.1—0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因为按照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税率差异很大,这也给基础税务机关实际操作指明了具体税目。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到底属于兼营业务还是物业管理服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就属于兼营业务了,请物业公司遵照有关兼营业务和建筑服务的相关税收规定,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分别使用相应税率或征收率吧,因为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建筑公司纳税人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在交通运输业中早就存在并已经明确了,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之前没有明确,因为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1%或征收率3%,而“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这次明确后便于征纳双方现实操作,减少争议,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苏强学习解读:特殊税收政策,按此规定执行,但注意按照新规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非常好的政策规定!因为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都是有利的,虽然规定出台时间晚,但有利于纳税人的追溯到营改增开始,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这是圣诞节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的政策“大红包”。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点赞!这才是国家税务总局落实“改进好”战役的实践行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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