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位领取绩效奖金的行为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自己只是按照规定领取绩效奖金,怎么也能定性为犯罪?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曾经的几位领导对法院的以上认定意见颇大。当法院以此对他们作出有罪判罚时,几人均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同时在判决书上详解何为私分国有资产。
查明事实――虚报发票领取绩效
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给职工发放绩效奖金为名,允许以虚假的劳务支出、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发票,在院财务报销,从而私分国有资产。时任院长的晏某某以虚假发票报销98.5万元,书记兼纪委书记的刘某某以虚假发票报销38.585万元,副院长王某某以虚假发票报销81万元。
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晏某某以绩效奖金的名义,先后收受市政分院院长许甲(化名)现金35万元。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绩效奖金的名义,先后收受许甲现金3万元。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绩效奖金的名义,先后收受许甲11万元。
一审判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6年12月,七里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晏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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