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3月2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按税种)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审批,由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东莞、中山市比照执行;在地方税务系统,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同时比照执行。 二、2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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