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涉及到的相关主要税收政策,整理归纳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因借款向职工支付的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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