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取得股票的界定 财税[2012]85号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7.股票转让的情形 财税[2012]85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二)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1年以内的差别化政策还是维持财税[2012]85号规定不变。 因此,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的差别化政策总结对比如下(表-2):
个人所得税(与金融保险相关的)减免税优惠汇总 在个人所得税繁杂的减免税条款中,与金融保险相关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绝对是个重头戏,具体都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以下图表就可以一目了然。 当然,除了上图列示的22个减免税文件,其实还有两个免税规定,因出现了政策冲突,没有收录到上图中,在此单独列示一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评论】由于总局后续没有下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从各地市税务局答疑口径看上述免税政策依然适用。 二、个人投资者从基金投资中取得的差价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 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评论】这个文件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的规定是全文作废了,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之后的2018年第17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中宣布该文件继续有效。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冲突,暂时理解为,文件其他内容都作废了,但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继续有效。 如果加上这两条免税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中,与金融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应该是24条。如有遗漏,欢迎大家补充。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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