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12
摘要:税务干部要发挥了解、熟悉税收政策的优势,自觉担当起宣传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向家属和亲友解释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家属和亲友,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7]20号      2007-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十分重视,不少税务机关在系统内部进行了动员,强调带头依法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税务干部体现了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是税法的执行者,有责任带头模范遵守税法,成为依法纳税的楷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仅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收入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带头做好自身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当前,社会各界对税务干部自身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非常关注,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税务干部,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带头做好自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做当地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模范,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研究部署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面总结清理前一阶段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通过财务部门掌握本单位年所得接近12万元的人员和尚未自行申报的人员名单,各单位领导要督促本单位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干部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自行申报。上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干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二)税务干部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准确计算本人上年度实际年所得数额。年所得应包含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稿费、讲课、出版、炒股和其他各项所得,如年所得达到了12万元,不论是否已经扣缴税款,都要如实进行自行申报,避免少报漏报现象;需要补税的,应主动补缴税款。

  (三)税务干部要发挥了解、熟悉税收政策的优势,自觉担当起宣传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向家属和亲友解释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家属和亲友,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四)各级地税局要为税务系统内干部职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认真宣讲有关政策和申报流程,为税务干部办理自行申报创造便利条件。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主管地税局沟通联系,领取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了解自行申报相关事宜,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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