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4]179号 1994-03-16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复印机用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税 屋附表: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19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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