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1]7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7
摘要:契税的减征或免征,均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市(县)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2001]77号     2001-02-27


海口、洋浦、陵水、琼中、澄迈、三亚地方税务局,东方、白沙、乐东、昌江、琼海、保亭、文昌、琼山、儋州、通什财政局,临高、屯昌、万宁农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其授权,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征收机关的问题

  我省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二、关于税率的问题

  我省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市场价格或按评估价格核定。

  (一)当成交价格或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理由的;

  (二)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关于减免税的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

  1.办公室(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员工食堂、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门诊部、防疫站、住院部等直接为诊治、预防疾病所用的土地、房屋。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海南省换购住房规定》将原已房改的公房退还原单位,重新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在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免征契税;原住房未退回或进入市场买卖的,照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和超出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减免程序的问题

  契税的减征或免征,均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市(县)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条款废止]关于委托代征的问题

  契税原则上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在征收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市(县)征收机关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委托代征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格式。

  代征单位应按照代征协议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并将税款按规定的期限上缴当地征收机关。代征单位无权批准和办理契税减免税。

  征收机关可付给代征单位一定的代征手续费,费用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征收单位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