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2001]77号 2001-0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条款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和第六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其授权,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征收机关的问题 我省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二、关于税率的问题 我省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参照市场价格或按评估价格核定。 (一)当成交价格或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理由的; (二)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关于减免税的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 1.办公室(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员工食堂、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门诊部、防疫站、住院部等直接为诊治、预防疾病所用的土地、房屋。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海南省换购住房规定》将原已房改的公房退还原单位,重新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在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免征契税;原住房未退回或进入市场买卖的,照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和超出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减免程序的问题 契税的减征或免征,均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市(县)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条款废止]关于委托代征的问题 契税原则上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在征收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市(县)征收机关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委托代征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格式。 代征单位应按照代征协议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并将税款按规定的期限上缴当地征收机关。代征单位无权批准和办理契税减免税。 征收机关可付给代征单位一定的代征手续费,费用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征收单位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