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21]6号 2021-7-1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1.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明确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分类实施改革;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贵州版)》实施改革。 2.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实行分级动态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按国务院审改办编制的清单执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按省人民政府编制的清单执行。鼓励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对实施过程中需调整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方式、改革举措、监管措施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严禁借规划限制、调整之名,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生产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 2.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需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许可条件开展经营的,要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做好下放承接工作,加强对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取消或者延长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鼓励企业有序竞争。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自主查询、选择登记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登记生成的信息及时推送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省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归集至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等平台进行公示。要强化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应用,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国家部委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部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多应用系统的综合归集、信息共享。 3.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项一标准”原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操作规程,消除隐形门槛,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一网通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快推进“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有关平台和系统要按要求建设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管衔接,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出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对应的监管细则与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专人抓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任务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从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加快信息推送共享。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相关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