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杭公积金[2021]24号 2021-6-16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积金〔2021〕1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同一套存量住房由三人(含)以上共同购买,且购房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自住证明材料: 1.提取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2.提取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二、对其他未及事项按杭公积金〔2021〕13号文件执行。其他购房提取情形需核实是否用于自住的,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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